隨著虛擬貨幣在支付、投資與跨境轉移中的使用頻率不斷提升,圍繞其產生的洗錢犯罪問題也逐漸進入司法實務核心視野。其中,「主觀明知」始終是此類案件中最具爭議、也最難認定的關鍵要素。行為人是否真的知道其資金來源於犯罪,或是否明知其行為將幫助他人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,直接決定罪與非罪、此罪與彼罪的界限。近期,上海法院在多起涉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,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對清晰、可操作的裁判思路,為司法實務提供了被稱為「標準答案」的認定框架。
在傳統洗錢案件中,資金形態多為現金或銀行資金流,交易路徑相對清晰,而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、去中心化與跨境流動迅速等特徵,使得主觀認知的證明難度顯著提升。許多被告往往辯稱自己只是「代為操作」、「技術中立」或「正常投資交易」,並不清楚資金的非法來源。上海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,並未簡單以是否直接承認作為判斷依據,而是強調結合客觀行為、交易背景與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進行綜合判斷。
從裁判邏輯來看,法院首先明確,「主觀明知」並不要求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的具體類型、具體金額或具體被害人有清晰認識,只要其對資金來源或用途具有高度可疑性,且仍然放任結果發生,即可認定為明知或應知。這一點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尤為重要,因為犯罪鏈條往往分工細密,行為人未必直接接觸原始犯罪。
在具體認定上,上海法院強調從多個維度交叉印證。首先是交易異常性。若資金流轉頻率明顯高於正常投資或支付行為,短時間內出現大量高額轉入轉出,且缺乏合理的商業或投資解釋,往往構成「高度異常」。尤其是在明顯不符合市場常態價格、頻繁更換錢包地址、刻意拆分交易金額的情形下,法院傾向於認為行為人不可能毫無察覺。
其次是行為人的身份背景與認知能力。法院並不採取一刀切標準,而是根據行為人的教育程度、從業背景、是否長期從事加密資產相關活動來判斷其識別風險的能力。例如,對長期從事幣圈交易、礦池運維、OTC兌換或跨境結算的人員,法院通常認為其對虛擬貨幣風險、監管紅線和洗錢特徵具備高於普通人的認知水準。此類人員若仍參與明顯異常的資金處理行為,更容易被認定為主觀明知。
再次,法院高度重視行為過程中的規避行為。包括刻意不留下聊天記錄、使用暗語溝通、反覆更換通訊工具、要求使用非實名錢包、回避正常交易平台風控機制等。上海法院在判決中多次指出,這類行為本身即反映出行為人對風險來源的心理預期,其主觀狀態已超出單純疏忽或過失的範疇。
此外,報酬結構也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重要因素。若行為人獲取的報酬與其付出的勞動明顯不成比例,例如僅提供轉幣、跑通道或技術協助,即可獲得遠高於市場水平的收益,法院往往認為這種「高收益低風險」本身就足以引起合理懷疑。行為人在明顯不合理的收益誘因下仍選擇參與,通常被認定為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上海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區分了「不知道」與「不想知道」。對於後者,即便行為人未主動詢問資金來源,或刻意保持模糊認知,只要存在明顯的異常信號,其主觀狀態仍可被認定為明知。這一標準實質上引入了「故意的間接認識」判斷邏輯,防止行為人以消極逃避作為抗辯理由。
在證據體系構建上,法院不僅依賴被告供述,還高度重視鏈上數據、資金流向圖譜、通訊記錄、設備使用情況以及上下游關係的整體分析。通過對交易時間、金額、地址關聯度的還原,結合現實世界中的行為軌跡,逐步拼接出行為人的認知狀態。這種「客觀證據反推主觀心理」的方法,成為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的重要裁判技術。
從司法導向來看,上海法院給出的「標準答案」實際上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:在虛擬貨幣領域,所謂「技術中立」並非天然免責。當技術被用於明顯異常、隱匿性極強的資金流轉行為時,參與者有義務對其行為後果保持合理警惕。否則,即便未直接參與上游犯罪,也可能因主觀明知而承擔刑事責任。
這一裁判思路對整個幣圈具有深遠影響。一方面,它提高了洗錢犯罪的打擊精準度,避免真正的組織者和核心節點借助技術外衣逃避責任;另一方面,也對普通從業者和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。未來,無論是OTC兌換、項目代幣流通,還是跨境資金結算,行為人都需更加審慎地評估交易背景與風險。
總體而言,上海法院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對「主觀明知」的認定,並非簡單擴張刑事責任,而是通過多維度、結構化的判斷標準,建立了一套兼顧技術特性與刑法原則的裁判框架。這套「標準答案」既為司法實務提供了清晰指引,也為市場參與者劃定了行為邊界。在虛擬資產逐步走向規範化的背景下,這一標準很可能成為未來同類案件的重要參照,深刻影響加密行業的合規生態與風險意識。
